?上传时间:2010-7-19
来自民商法律网?
?主讲人:郑永流
???????????????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,博士生导师
????? 评议人:朱景文
???????????????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,博士生导师
??????????????? 王轶
???????????????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、教授,博士生导师
?
?????????????????? 冯玉军
???????????????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,博士生导师
?
????? 主持人:方? 林
???????????????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
?
????? 时间:2010年06月03日晚18:30
????? 地点:中国人民大学明德法学楼725室
?
????? 郑永流:法律观要回答什么?为什么这个问题值得讨论?
???我今天要讲的这样一个题目也是我最近几年来在研究的一个主题,应该说这个主题的研究最早是始于04年在清华大学的一个演讲,当然那个时候我自己的观点或者立场还不是那么明确,应该说经过六年不断的反思,包括写作,对这个主题逐渐逐渐地显现出它的大致轮廓,还不能说烂熟于心。我这个研究到底要说明一个什么东西呢,从这个标题上可以看得出来,这是一个很中国化的,似乎有的人对我的印象是,有点德国化,有点教条的,一个机械的,或者比较精密的,德式就是这样的思维。从这个标题上来看的话,似乎是很中国化的一个标题。因为西方人,德国人把法看成一种理性,而中国人更多是讲智慧,我想如果是东西不同,或者中德不同的话,就可以从这个方面体现得出来。理性是讲究缜密,讲究逻辑,而智慧不是讲这个。我们中国人经常讲,我上课里也经常讲,我们中国有这样一句话,体现一种智慧,比如说谦虚过头就是骄傲,西方人不太好理解。西方人讲A就是A,非A就是非A,不存在什么谦虚变成了骄傲。但是我们中国人习以为常,过分谦虚以后,就说你这个人是骄傲,不是真正的谦虚。
??? 但是我思考这个问题,尽管有一个很中国化的这样一个标题,但是这个问题应该说是中西共享的一个问题。在某种意义上,可以说它是一个普适性的问题。法是实践智慧是要回答一个法律观的问题,法律观,简单来说就是一个法律的一种做派,法律一个特质,核心的是要回答法律是什么,我们法哲学——在座的我认识的,不认识的,大部分来自我们的同行,当然像王轶,来自民法的,我也非常高兴能够和同行进行对话——它回答法律是什么这样一个问题,我们通常把法律是什么这样一个问题从哲学上来讲,或者从泛哲学这个意义上讲,叫做法律观。那么这样一个很抽象的问题,与我们生活,我们当下这样一种处境,有什么直接的关系呢?我们经常说,法学是一个具有非常强的实践理性的科学,或者这样一门学问,不好叫科学,是不是?科学太科学化了,太技术化了。它是一个非常强烈的带有实践理性的应用科学。那么,我们法哲学研究这样一些问题,和我们具体去运用这个法律有什么直接关联呢?这可能是从事法学的,包括我们从事法哲学的人都要问的问题。
??? 我想,事实上,我们很多的司法实践,夸张一点的说法,我们的司法实践几乎是在天天回答什么是法律的问题,或者回答法律观的问题。此话怎讲,你们可能说你这个太夸张了,不免夸大你法律观的意义。我们举几个例子,民法或者刑法的例子,比较熟悉的例子,大家知道,比如说许霆案,他在ATM机上盗窃,或者是不是叫盗窃还有争议,我们在这个案子当中争议的,表面上看起来是不是说他违背了刑法,或者说刑法对他量刑是不是太重了,因为一审判他无期徒刑,还是在法定刑最低格量刑的,因为盗窃金融机构数额巨大的从无期徒刑到死刑,可以判死刑。当时法院考虑到这样一种特殊的情况,一种新出现的情况,在最低格上给他判无期徒刑。但就是这样,也引起很大的反响。到二审最后改判成五年,事实上这包含了对什么是法律这样一种争论。我理解的法律,不是一个纯粹的纸上的法律,而是什么呢?而是真正对人的行动有约束力的东西,或者在许霆这个案子当中,对这个案件起决定性作用的东西,这才是真正意义上的法律。我们通常说,法律是一个行为规范,既是一个行为规范也是一个裁判规范,对不对?我们要看它是不是对行为发生一个直接的影响,是不是对裁判发生直接的影响,一个司法的案件,我们就要看它对这个案件是不是发生直接影响。我们今天可以看得非常清楚,对这个案件发生直接影响的,对生效的判决发生直接影响的,不是我们的制定法,不是《刑法》。我们是假借刑法的名义,在《刑法》准则里面找到有关的条款,但是事实上它是根据什么呢?是根据一种民意来做出这样一个判决。当然民意的立场也是不一样的,有的人直接辩论ATM机是不是金融机构,这个还是比较专业的人士去做这么一个辩护,包括刑法学界,或者法学界的人认为这不是个金融机构,借以推翻一审判决。但是相当多的民众不是从专业角度辨称ATM机是不是金融机构,而是从直觉角度看,偷了17万块钱,在这种形式下偷的或者拿的,判这么重,和我的常识,我的直觉不符合,我的直觉反对这样一个判决。还有的人从另外一个角度做出这样一个判断,是什么呢?那些贪官贪污几百万,有的甚至上千万,有的只判一个死缓,没判死刑,因为现在对死刑判决比较慎重,即使你贪污非常多,大部分都是判死缓,尤其是高官,有的甚至只是判有期徒刑,还没有达到无期徒刑,他一个普通的打工的,就是偷了17万,还是ATM机自己出钱这种情况,判这么重,他认为不公平。他从贪官行贿受贿的判决比较当中得出这样一个结论。总而言之,种种立场,最终汇成一个民意,不能使用制定法,这个判法过重。最终,这个案子是最高人民法院提出这样一个意见,判了五年。判五年,显然不是根据制定法判出来的,是根据这样一种反对制定法,反对刑法的民意做出来的。这事实上牵扯到什么呢,牵扯到我们没有意识到,或者没有明确意识到的法律是什么,就是说,是什么东西对这个判决起到了直接的作用,产生了直接的效应。可以看得出来,一方面是坚持制定法的,比如我们有些法官,包括我在内,是坚持按照制定法,按照刑法来判,我的法律观就是制定法的法律观,很多人不是这样。最终判定结果也不是制定法的法律观,而是另外一种东西,是什么东西下面要做出一些总结。这是一个案子。
???